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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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万X和于某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8年9月11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名下尚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多次商议无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地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XX村的房屋一套归于某所有,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万X支付房屋补偿款2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