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9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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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X与被告王X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18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X,现双方感情破裂。
2019年8月11日,原告李X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案经庭审调解和我方沟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王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王X由被告王X抚养,原告李X自2020年11月6日起,每月25日前向被告王X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X成年独立生活之日为止;原告李X对王X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王X5次,每次一天,在寒暑假期间可集中探视10天;
三、王X因培优教育、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由李X与王X共同承担;
四、对双方坐落于江夏区的A房产依法分割,双方持有各自对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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