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5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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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原告方X与被告何X由于性格不和,于2016年6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婚后购买的6套房屋未明确分割,双方数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13日,原告方X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A(不动产权证号:鄂XX1号)、B(不动产权证号:鄂XX2号)、C(不动产权证号:鄂XX3号)、D(不动产权证号:鄂XX4号)等四处房产归双方婚生子何甲单独所有;
二、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E(不动产权证号:鄂XX5号)、F(不动产权证号:鄂XX6号)等两处房产归被告何X单独所有;
三、被告何X应于2020年7月3日前支付原告方X房屋补偿款XXX元,如逾期支付,则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E、F两处房产归原告方X所有;
四、2020年8月30日前原告方X配合被告何X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何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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