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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X与被告耿X自愿离婚,婚生子联翊潼由原告孔X抚养,抚养费2000元/月

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6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子2015年1月10日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6月20日生育婚生长子耿XX。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小孩教育观念不同经常座争吵,致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孔X与被告耿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联翊潼由原告孔X抚养,被告耿X2020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孔X支付耿XX抚养费2000元直至耿XX独立生活之日止;

原告孔X抚养耿XX期间,若耿XX发生重大医疗费用(当月实际医疗赛用支出超过5000元)支出,由原告孤翔实际支付相买费用后,持有效医疗票据向被告耿X主张,被告联孟按照实际自付费用50%的比例承疸和关费用;

三、被告耿X对耿XX每月享有五次探望权,每次一天,探视方式由被告职孟自行确定.真中喜假期向被告职孟X对联翊董集中探视18天,双方在春节期向司对婚生子职翊流轮流进行生活照顾(2021年春书期问随孔X生活,2022年春节期间随职孟

生活,此后年份依次英替,直至耿XX独立生活之日止)。如被告耿X帝婚生子职翊潼外出旅游,可不受上述每月五次探视次数限制;

四、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XX号】归被告耿X所有,该房剩余抵押贷款由被告耿X自行偿还;

五、车牌号为鄂XX小型普通客车一台归原告孔X所有;

六、被告耿X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孔X支付上述第三、四项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款共计99622元。原告孔X于2020年10月10日前搬离上述房屋;原被告双万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名下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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