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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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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1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民事判决书(2016)鄂0111民初xxxx号原告:A,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嫣律师,湖北XX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B,,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D,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A与被告B、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律师认为,被告B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属实,被告B应依法支付该欠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C公司在《委托代付协议》中认可其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故被告C公司亦应依法支付该工程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被告C公司共同支付原告A工程款160000元;二、被告B、被告C公司共同支付原告A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缴17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760元,由被告B、C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甲审 判 员  乙人民陪审员  丙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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