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为深圳市,一般认为深圳行政区域内变更工作地点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并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安排市内调整工作地的做法不违法,如果员工拒绝到岗,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处理。这一点深圳比较特殊,与广东省其他地区规定有差异~
关联法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已废止,但仍是重要参考)
9.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更多劳动实务解答欢迎关注知乎“广州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