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基于本规定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无权主张经济补偿,但是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更多劳动实务解答,欢迎关注知乎“广州劳动法律师”)
根据《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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