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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适用1年仲裁时效吗?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1460人看过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应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的问题,是目前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适用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法律上已明确了其应适用一年的时效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对一种事实关系的确认,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系确认之诉,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建议按照最高院类案检索规定检索本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或裁判生效案件,以便了解当地司法实践。(更多劳动实务解答,欢迎关注知乎“广州劳动法律师”)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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