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顾红娟律师
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9159人看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