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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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协商一致而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425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中限制或削减了劳动者的权利、扩大或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用人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终止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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