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