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选择权在于劳动者。
司法实践中,虽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实践上的可操作性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考虑劳动者的诉求,还要主客观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的履行。鉴于劳动关系特殊的人身隶属性,考虑判决恢复后的执行难度。如果用人单位一方坚持表示拒绝恢复劳动关系,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劳资双方之间已经缺乏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作基础。但,不能仅凭用人单位主观意愿视为劳动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进而不支持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权利请求。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还应在用人单位举证的基础上考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果公司明确表示已招录新员工从事相关工作、已无其他空余或相似岗位,并提供了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岗位已实际不存在,且亦无法提供类似的岗位,一般可以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欢迎v信1881689688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