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以部门、岗位撤销主张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未举证证明曾与劳动者协商调岗,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有合理安排其他岗位而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此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4182号裁定观点:“前海宝湾公司主张周琰原岗位已被撤销等理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不能履行,但岗位撤销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恢复,双方仍可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充分协商,另行安排合适岗位以确保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前海宝湾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据不足,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即使部门、岗位撤销用人单位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否则仍有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