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弘斌律师 09:00-21:59
包弘斌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6665835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

作者:包弘斌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6次举报

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理由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包弘斌律师 已认证
  • 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 13666658350
    • 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57次 (优于97.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8次 (优于96.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872分 (优于98.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86.38%的律师)

    版权所有:包弘斌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6852 昨日访问量:2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