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弘斌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6665835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各有什么区别?

作者:包弘斌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4次举报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所以相应的是,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义务。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承担方式及适用法律不同

法律承担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由此带来的是一旦产生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也不相同,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分点主要在于:首先,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其次,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主要是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最后劳务关系中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或按照承揽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报酬。

 

除上述以外,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种关系中关于劳动者、提供劳务者、承揽人受伤的责任承担也是不一样的。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包弘斌律师 已认证
  • 13666658350
  • 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57次 (优于97.4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8次 (优于96.0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817分 (优于98.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82.42%的律师)

版权所有:包弘斌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700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