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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毁财,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包弘斌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3次举报


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高空坠物就成了常见的“城市病”,全国各地因高空坠物致死、致残引发纠纷的案例不胜枚举。高空坠物杀伤力有多大?在高层坠落一颗鸡蛋都足以致死,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高空坠物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但是我们又没有办法去预知高空坠物的发生。一旦被高空坠物砸中了的话,那么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那么,如果不小心被高空坠物砸中,那么是由谁来赔偿?

高空坠物可能导致两种责任的承担:

一种是民事上的侵权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高空坠物的民事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另一种就是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若故意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多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可能因故意伤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而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我们无法避免其他人导致高空坠物伤人伤财,但可以从自己做起避免意外悲剧的发生。避免高空坠物伤人,高楼住户可定期检查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时加固。及时清理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高空坠物。而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警牌,加强小区保安巡视,安装监控摄像头,均可帮助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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