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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和变更范围看如何规避风险

发布者:李泓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21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通用合同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等20项。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与后面的专用合同条款有机地构成了合同整体,互为解释,规避风险。下面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和变更的范围两方面进行分析。如何进行合同风险控制。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解释顺序要符合工程的具体情况,重要程度的顺序合理,易于操作,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这样的解释顺序确定了不同文件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的处理依据,规避了矛盾风险。

变更的范围

除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工程合同对上述变更范围予以确认,并说明了若变更超出该范围则发包人不予认可,规避了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同时有效控制了因变更而增加的成本支出。

(摘自2014年03期《建筑经济》余光辉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洽谈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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