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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能否退房?

发布者:方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470人看过

近期深圳某楼盘业主开展维权活动,指责开发商隐瞒交房时间、虚假宣传,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补偿(据说售楼小姐宣传时说是2012年交房,而后来正式告知是2013年交房)。本律师也接到个别该楼盘购房者的法律咨询。就有关交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的退房问题,本律师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双方已经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而且合同中已经注明了交房时间为2013年,那么就视为双方的书面同意,业主的诉求在法律程序上难以得到支持。当然,业主采取集体维权活动,政府或开发商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或保障企业名誉和经营,对购房者采取一定补偿,给予免管理费或补偿装修等措施,在深圳也是有先例的。
    如果双方尚未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而仅仅是签署了房地产认购书,则在法律上退房的诉求应当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一般的房地产认购书和补充条款中不会注明交房时间,这样关于交房时间无法达成一致,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况且交房时间直接影响到入住和使用,关乎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十分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当然,不少认购书补充条款中有注明“已阅读预售合同文本,并对合同条款无异议”等条款。但一般来说,即使开发商出示了预售合同文本,也一般没有将预售合同中的确定交房时间填上去,且开发商无法证明交房时间取得了业主的认可。因此,这种情况退房的几率是比较大的,如果业主能够搜集到开发商销售人员此前声称2012年交房的证据更会增大获得支持的几率,北京等地也有此类退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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