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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Lawyer Lawarticle
2017-03-16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7年03月16日 17时13分 | 已阅读: 2617 | 举报

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颇多。根据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遗产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的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仅规定在某些情形下,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而“继续承包”不能等同于继承。小编结合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专家观点,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颇多。根据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遗产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的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仅规定在某些情形下,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而“继续承包”不能等同于继承。小编结合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专家观点,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相关案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个人遗产——戈秋秋诉张永芝继承案

本案要旨: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享有,不应归属于农户成员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

案号:(2004)昭中民二终字第40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作为遗产继承——杨某甲诉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涉案承包土地系被继承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并非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承包,不应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进行分割;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尚可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号:(2015)浙台民终字第50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享有,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冀某甲等诉冀某乙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在土地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时,若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应由农户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而死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在承包土地上投入生产后产生的收益。

案号:(2015)呼民四终字第00004号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专家观点

1.以家庭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笔者认为,以家庭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我国目前的状态来看,城乡二元体制仍然存在,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也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保障。现在虽然很多农民已经不依附于土地而生存,而选择外出谋业挣钱,但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工一旦失业,仍可以退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使农民不至于失去最后的生存保障。因此,只要农民所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未被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完全取代,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应与农民的身份相伴随,且每一位农民都应享有。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专属于每一位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与承包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相关联。如果继承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自然享有承包经营权,无须继承承包经营权;如果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不能享有对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主体是一户家庭,而不是该户家庭的各个成员。只要该户仍然存在,则该户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一直存在,该户的某些成员死亡,不影响以该户整体作为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存在,无须继承。如果该户的所有成员死亡,则该户消灭,以户为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主体而消灭,如果该户成员还有其他继承人成为其他户的成员或者另立新户,也应另外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其他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目前农村实践中形成的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本身有利于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在承包期内无论成员是否发生变化,该户一直承包该块土地,必须加强耕种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增加投入,合理使用土地。而如果允许某个成员死亡之后,该户成员的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将可能导致户外的其他人享有该户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实际耕种主体发生变化,反而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合理利用,且很可能引发该户成员与其他继承人的矛盾。

第五,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则必将导致以下几种不合理情形:(1)导致某些非农业人口享有承包经营权。某些农民的子女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脱离农村,成为城市人口,并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可他们仍可能通过继承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导致某些农民可以享有两份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某些已经与被继承人分户的继承人,已经单独作为一户,或者作为其他户的成员享有一份承包经营权,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产继承,则其可能享有两份承包经营权。(3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极度混乱与不公平。有些人可以有多个继承人,有些人可以继承多人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人们还会有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如此一来,必将造成承包主体的混乱,以及不同主体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4)可能造成更多承包人与承包地在地域上的分离。因为婚嫁、搬迁等原因,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可能不在一处生活,也不在被继承人承包地所在的区域生活,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更多承包人与承包地在地域上产生分离,不利于土地的管理与耕种。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江必新、何东宁、肖芳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


2.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继承方式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如果法律不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则承包合同关系即终止。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怎么办?这时,可以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这里的孳息既指天然孳息,也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在实践中,承包人生前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的价值是很难精确计算的,有时需要依赖于专业的评估机构或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商。

(摘自《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安凤德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