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经朋友介绍到某某健康咨询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刘某的工作内容为用公司提供的手机添加公司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每天与不同的微商客户微信聊天,推销公司的保健养生产品,建立信任,公司其他员工再冒充客户从微商处购买产品,制造虚假的购买记录和发货记录,造成产品畅销的假象,最终,骗取微商客户的代理费。
本案经受害人报案案发,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是以不特定微商客户为诈骗对象骗取代理费,属于诈骗团伙。
刘某在工作了7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羁押在看守所内。刘某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金额85万元,刘某属于售前客服。
律师办案过程:
刘某的近亲属在不清楚案件情况的前提下,委托汪律师为刘某提供辩护。
汪律师在会见刘某后,了解到刘某是刚步入社会的学生,对该工作的性质没有充分认识,才误入歧途。现在已经十分懊悔。刘某的近亲属为其退还了部分赃款。
汪律师在出庭为刘某辩护时,提出了刘某在本次诈骗团伙中发挥的作用次要,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刘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加之其家属已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刘某是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对刘某予以从宽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判处缓刑(监外执行),以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挽救功能。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汪小飞律师的观点,判决刘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两万元。法院到看守所向刘某送达判决书,当日,刘某即从看守所释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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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