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民初68号
原告:C,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北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A与被告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