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慈溪市XX与慈溪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282民初11429号
原告:慈溪市XX,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环城西XX,组织机构代码:742XXXX7235-4,
负责人:A,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XX公司,住所地:慈溪市XX,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XX诉被告慈溪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慈溪市XX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