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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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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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汪小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少民初字第00147号 原告C,男,2002年12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A,系原告A甲之母,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A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A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A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B
汪小飞律师(电话:13814067806(同微信号))有十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了几百起各类诉讼案件,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