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小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少民初字第00147号 原告C,男,2002年12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A,系原告A甲之母,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A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A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A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