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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河南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任东方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02民初2680号 原告A,女,汉族,1958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A,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星湖花园物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任东方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肖培源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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