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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包拒付农民工工资?杜浩瀚律师二审胜诉锁定总包清偿责任

发布者:杜浩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在某建筑公司总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周某为项目分包负责人。经双方结算,周某出具《工资清算单》,确认共计拖欠李某工资 6.1 万余元,并约定由总包建筑公司代为发放。后续李某迟迟未收到足额工资,遂起诉分包负责人周某及总包建筑公司,要求共同支付欠薪。

一审判决周某承担付款责任、总包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总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与李某无用工关系、已足额代发工资,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李某委托杜浩瀚律师应诉二审,全力维持胜诉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筑公司应否对李某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某建筑公司主张其已按某劳务公司上报的明细足额代付工资,且与周某不存在分包或用工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不应担责。李某则辩称,其实际工作时间长于某建筑公司主张的时间,某建筑公司未尽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义务,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特别法,总包单位不能以合同相对性免除法定保障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为带班组长,但其劳务报酬属于农民工工资,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足以认定李某在争议时段内参与案涉项目施工。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能有效监督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发放,亦未核实周某身份,依法应对周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筑公司需对6.1万余元欠薪承担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杜浩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总包单位以“合同相对性”和“已代付工资”为由的抗辩,杜律师精准切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别法属性,确立总包单位法定清偿责任的诉讼策略。在二审阶段,针对对方提出的超付主张,杜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微信工作群记录、打卡记录及转账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对方关于工作时间的虚假陈述。其出色的庭审表现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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