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自 2012 年 7 月入职某安装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2025 年 11 月,李某与原安装公司、新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约定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原单位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由新建设公司继受,并随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原安装公司曾违法克扣李某工资 4 万元作为项目风险抵押金,长期未予退还;新建设公司 2026 年 1 月、2 月无故拖欠工资。李某在多次维权无果后,依法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委托杜浩瀚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李某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退还 4 万元风险抵押金、由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15.8 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其一,4万元风险抵押金应由谁退还?某建设公司主张该款项系李某与原单位某安装公司产生,基于合同相对性其无退还义务;某安装公司则主张该款项系项目风险抵押金,因项目严重亏损,按内部规定不予退还。其二,某建设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某建设公司主张欠薪系行业客观困难导致,且已及时补发,无主观恶意;同时主张李某在其处工作仅数月,不应承担原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某安装公司从工资中扣收风险抵押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其提供的项目亏损证据不足以证实扣款事由成立,故应退还4万元,但该债务发生于李某与某安装公司期间,某建设公司不承担共同退还责任。关于经济补偿,某建设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事实,虽事后补发,但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而未及时支付,李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依据《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李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合并计算。最终裁决:确认李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2日解除,某建设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安装公司退还李某风险抵押金4万元;某建设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15.8万余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杜浩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复杂的关联公司主体混同与历史遗留债务问题,杜律师准确界定两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巧妙运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成功打破某建设公司关于“合同相对性”与“无主观恶意”的抗辩。在风险抵押金争议中,杜律师敏锐指出用人单位扣款的违法性及证据瑕疵,确保当事人核心诉求获支持。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最终助力当事人获得15.8万余元经济补偿及4万元退款,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