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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房屋被查封怎么办?杜浩瀚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成功解封房产

发布者:杜浩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确认:房地产公司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3000 万元及违约金,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预查封了某置业公司名下涉案房屋。

案外人周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事实脉络为:置业公司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合意,由建筑公司指定周某作为实际购房人。周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以工程款抵扣方式足额支付购房款 48 万余元。法院查封前,周某已实际收房、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房屋长期未过户,系开发商拖延、系统升级等非周某自身原因导致,周某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据是否充分。具体包括:周某与某置业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周某是否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案涉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非因周某自身原因所致;周某的权利能否优先于李某、林某的一般金钱债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存在真实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在查封前签订不动产折价协议,抵债金额与实际价值相当。周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收房并出租获取收益,且案涉不动产已办理网签备案,属于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的情形。某建筑公司内部决议问题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该房屋归周某所有,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周某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某置业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杜浩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复杂的“以房抵债”及执行异议之诉,杜律师精准梳理了工程款抵债、网签备案、合法占有等关键事实,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中,杜律师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合同效力及占有事实的质疑,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成功论证了委托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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