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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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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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作者:朱正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9次举报

  我国劳动法律除了保护职工,也保护单位,可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职工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单位也有法定的拒绝支付的权利。

  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这些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以上情况下,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金,这是法律对单位的权利保护。

朱正洪律师从执业开始就专注于基层群众需求的专业业务,特别是房产、劳动、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纠纷,有多年从事企业高管的工作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