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律除了保护职工,也保护单位,可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职工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单位也有法定的拒绝支付的权利。
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这些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以上情况下,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金,这是法律对单位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