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律师
崔静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聊城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黄X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至7月,被告人黄X在担任山东XX公司住广西柳州办事处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挪用收取的韦XX等9名客户交纳的购买该公司产品(挖掘机)资金127.5万元,用于其个人网上投注“重庆时时彩”,进行营利活动,至判决前未退还被挪用的资金。
2017年7月28日山东XX公司向冠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挪用资金一案,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黄X被公安机关在公司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周XX、贺XX、覃X、韦XX、莫XX、钟XX证人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自书的挪用资金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身为山东XX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且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挪用的单位资金应依法应予退赔。关于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单位报案在先,公安机关立案后,黄X被公安机关在公司带走并刑事拘留,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X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挪用的山东XX公司资金人民币127.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崔静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年以上律师职业经验,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47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