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灿彬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14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灿彬,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在案的证据均表明涉案的款项8万元原本是借款给肇庆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故该公司应属于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未将肇庆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列为当事人,属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某1202民初3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