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灿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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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肇庆市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灿彬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上诉人XXX的经营者简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上诉请求:1.对(2019)粤12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进行改判,XXX向黄XX赔偿损失113243.7元,不服金额为84070.59元;2.由X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赔偿责任承担比例划分不当,XXX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如下:一、XXX的台X设置不合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审法院忽略该事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台X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X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X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根据上述规定,XXX的台X设置违法。经测量高度为17.8厘米,台X踏步数为一级,没有防滑措施及设置坡道。XXX严重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设置台X,是导致黄XX摔倒的重要原因,一审法院未考虑台X存在的安全隐患,忽略该重要事实,认定事实不清。二、XXX设置酒席座位存在不合理性,最外面一排紧靠着台X,造成踏空的危险性极大,一审判决未考虑该事实。XXX明知黄XX是举办寿宴,仍将该寿宴安排在吉XX,主位设在玫瑰图案前面即挨近台X的位置,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仅凭黄XX年龄大就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较弱,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认定黄XX应承担70%的责任不公平。一审庭审中,证人提及几个年轻人都有踏空,何况是年老的黄XX。视频中黄XX从其座椅旁走向另一座椅,正常情况是不存在危险的,但因XXX将座椅设置紧挨台X,造成该事件发生,其应承担全部责任。黄XX身体健康,走路不存在任何问题,无需搀扶,且参加宴会的亲朋好友,有服务人员提供服务,黄XX无需刻意注意周边环境。但XXX将酒席座位设置紧挨台X处,使消费者无移动空间,造成踏空的后果。一审法院未考虑该事实,赔偿责任划分比例不当。三、一审判决忽视了黄XX举办宴席环境的特殊性。一审判决认为黄XX因在走动中未看路况而导致摔倒,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判决理由忽视宴席环境的特殊性:席中亲友间互相走动是应有之事和日常礼仪。在用餐中还需留意路面不合常理。XXX能预见“寿宴”有老人参加,仍然疏于防范,导致事故发生。四、一审法院认定黄XX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不合理。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会议精神、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16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偿责任划分不合理,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维护黄XX的合法权益。
XXX辩称,一、XXX提供寿宴的环境及安排不存在过错。首先,虽然场地由XXX安排,但参与人员怎么坐,XXX并不清楚也无法安排;其次,XXX仅提供用餐服务,并非照顾服务,不负责照顾宴会人员的走动;最后,黄XX是自己走到台X边缘处,而不是坐离台X边缘处,台X处的坐椅可以为人员提供一定的支撑,即使坐椅靠近台X,座椅与台X边缘也有一定距离,XXX在设置酒席时已经考虑到安全距离问题,因此,XXX提供寿宴环境适当,对寿宴安排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二、黄XX疏忽大意导致自身摔倒,对自身损害存在明显过错,首先,黄XX提供的证人均承认是事故发生后才看到黄XX摔倒,证人仅能证明事故发生的结果,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黄XX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存在不实;其次,视频显示黄XX走动中未注意脚下的台X;最后,举办寿宴不是黄XX自身免责的事由,举办寿宴是在公共场合,其应当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综上,黄XX应当对自身的疏忽或者过失承担主要责任,黄XX将责任全部推卸给XXX不合理。三、黄XX的子女对黄XX存在疏忽和懈怠的过失行为。高龄的黄XX眼睛不如常人,且患有重度的骨质疏松,其子女对黄XX的情况应当清楚,在黄XX走动时应当提醒与搀扶,这是黄XX子女的法定义务,而非XXX的义务,不能因为黄XX看起来身体健康,就免除其子女的照顾义务。四、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已较倾向黄XX。一般侵权责任与交通事故并非同一类型,不应当适用交通事故案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而应当参照结合损害的具体情况确定。黄XX年龄较高,住院仅15天,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己经酌情偏向保护受害方。五、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责任比例分配恰当。第一,一审认定XXX承担责任比例合理。首先,黄XX援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标准己不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黄XX以XXX未依该标准设置台X要求XXX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不合理。第二,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餐厅台X需要设置坡道,故XXX设置台X并不存在过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不是法律法规,属于部门规章,仅可参照。黄XX摔倒与台X是否按规范设置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有责但并非全责。如上所述,黄XX自身未注意脚下的台X,其子女未尽到照料的义务,是造成黄XX摔倒的主要因素,即使XXX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三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划分责任比例也恰当。综上所述,黄X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合理的判决,以维护XXX的合法权益。
黄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赔偿黄XX损失共计144807元;2.判令X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XX出生于1942年8月29日,至事故发生之日年满77周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华石镇木埇口村委梅XX。经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双东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黄XX(女,身份证号码:),于2000年起居住在本辖区××市场南××号(自己屋),情况属实。
2018年10月4日18时许,黄XX的丈夫在肇庆市XX公司三楼吉XX举办寿宴,黄XX及其亲友在此处一同参加寿宴,通过宴会当晚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因黄XX在就餐过程中向参加宴会人员派发红包,在走动过程没有看路况不小心踏空台X而不慎跌倒,造成黄XX受伤。
受伤后,黄XX于当晚9时许被送往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慢性胃炎,于2018年10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右侧股骨颈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慢性胃炎;出院医嘱:建议住院行手术治疗,定期复诊,门诊随诊,注意休息。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843.5元。2018年10月5日,黄XX在肇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症,胃炎。于2018年10月7日进行右侧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于2018年10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中医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症,胃炎。出院医嘱: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于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24日于我院骨科接受治疗,住院期间留陪人壹人,建议定期门诊复诊,特此证明。期间产生医疗费用55938.5元。其中,XXX在2018年10月8日垫付了黄XX医疗费3000元。2019年1月31日,黄XX委托广东至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黄XX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护理期、营养期评定,鉴定结果为:黄XX右侧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产生鉴定费2950元。
另查明,XXX注册成立在2016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简XX,经营场所位于肇庆市端州XX首层第四卡、第二层、第十五和第十六层。
再查明,黄XX举办寿宴的三楼吉XX存在一个小台X,XXX在台X处铺设了与地面地毡颜色不同的大理石以示人们注意,但事故发生时此处没有作出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结合黄XX、XXX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XXX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及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对于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XXX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XXX是经营餐饮为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消费场所,对消费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存在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地方(如梯级、台级、厕所等)作出注意或小心警示,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由于涉案三楼吉XX存在一个小台X,在不经意或不小心的情况下,客易引起意外发生,XXX虽在台X处铺了与地面地毡颜色不同的大理石以示人们注意,但该警示措施并不明显,应作出更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XXX对此次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XXX由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黄XX身体受损,应对黄XX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案赔偿责任承担比例划分问题。根据事发的视频显示,黄XX在就餐过程中向参加宴会人员派发红包,在走动过程没有看路况不小心踏空台X而导致事故发生。首先,黄XX作为77岁的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较弱,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公共场所或参加户外活动需小心或有亲友陪同,以避免事故的发生。通过视频看该次事件的发生过程:黄XX在寿宴期间走动没有亲友陪护,且在走动中不观看地面及周边情况而造成本次意外事件发生,是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黄XX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主要的责任。XXX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对此次事件承担次要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黄XX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XXX应承担30%的责任。
三、针对黄XX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一审法院对黄XX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作如下认定:一、医疗费,根据相关医疗发票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总医疗费为57782元(1843.5元+55938.5元)。因相关医疗费医保报销了21004.3元,黄XX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医疗费36777.7元,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因黄XX共入院治疗20天,黄XX主张2000元的伙食费用,XXX无异议,且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三、营养费,有广东至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粤至诚司鉴所[2019]临鉴字02××8号鉴定意见书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黄XX主张的营养费过高,应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关于涉残营养费计算标准(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计算,一审法院确认为1000元(5000元×20%)。四、护理费,黄XX在肇庆市中医院住院期间有医嘱证明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一名,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规定,期间的护理费为2850元(150元×19天),而伤残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为150天,由于鉴定意见没有写明护理依赖系数,故应以部分护理依赖系数50%计算,即9000元(120元×150天×50%),则护理费合共11850元(2850元+9000元)。五、残疾赔偿金44341元。黄XX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有城镇房屋权属以及居委会证明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黄XX主张以44341元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高于《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采纳XXX意见,以42066元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规定,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即为42066元(42066元×5年×20%)。六、鉴定费2950元,有司法鉴定所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凭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七、交通费,黄XX主张交通费800元,但没有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凭据,鉴于黄XX在住院治疗及司法鉴定期间,必然存在一定的交通费用支出,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为600元。八、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因黄XX住院期间,医院已配备的相关的医疗辅助器具,出院后是否需要购置辅助器具并未提供相关的依据,对此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黄XX主张16000元。黄XX因此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对黄XX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XXX赔偿黄XX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7243.7元。
综上,根据上述认定的侵权责任比例承担,黄XX需自行承担造成经济损失107243.7元的70%,即75070.59元,XXX应承担经济损失的30%,即32173.11元。另外,由于XXX在2018年10月8日垫付了黄XX医疗费3000元,则XXX还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29173.11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XX29173.11元;二、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6元(黄XX已预交),黄XX承担2462.5元,XXX承担733.5元。XXX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黄XX。
本院二审期间,黄XX提供了2组照片及一组截图,照片拟证实XXX设置的台X高度为17.8厘米且无防滑措施,台X无设置坡道,最外面一排座椅(包含主位)紧挨着台X,摆放不合理;截图1,拟证实黄XX对桌子旁的人员发放红包,并没有离开寿宴的意思,有理由相信地面是平坦的,而四周为凸面,本质上是舞台,四周应该设置护拦,并留有固定出、入口,明确通道形成相对封闭的使用空间,而本案场地是全开放,对凸面没有作防护措施;截图2,拟证实黄XX案发前围绕桌子紧贴椅子移步,到达危险边缘线上,没有安保人员提醒;截图3,拟证实台X边缘没有设置护拦,椅子靠背较高,干扰了黄XX的视线,且左右两边均是红地毯,难以辨别存在高低差别,更难预测凳子背后是台X;截图4,拟证实黄XX在紧贴椅子移动,也会右脚踩空,因此,XXX摆设存在重大过错;截图5,拟证实黄XX一脚踩空,所作出的自救反应是用手寻找扶手,但没有护拦可用,因为地面太高,其自救反应也无济于事,不能因其年纪大而推定看不清路或行动缓慢,黄XX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截图6,拟证实黄XX做出很多自我救济方法,但面对突如其来的陷阱无计可施,腾空飞出了一米远,可见伤残程度对其身心产生巨大影响。
经质证,XXX称,对证据1的三性不予认可,黄XX的测量方式错误,测量时位置倾斜,测量数据存在差距,不能真实反映现场,XXX多次测量高度仅为16.8厘米。XXX一审提交的视频资料,黄XX由于未注意脚下台X,造成摔倒,与高度没有关系。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黄XX并不是滑倒导致摔伤。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餐厅台X需要设置坡道,所以设置台X不存在过错。最后,座椅摆放位置也与黄XX摔倒无关,且坐位安排是由其家属自行安排,XXX无权安排黄XX或其家人具体就坐位置。关于截图,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XXX没有义务在餐厅安排人员提供人身保障服务,服务员没有照料客人的义务。台X上下已设置明显的黑色大理石进行区分,很容易辨认台X上下的情况。通过该组照片可以明确反映,黄XX走动时根本没有看路面,导致摔伤。且黄XX到达宴会时,必然有经过台X,对宴会现场存在台X是明知的。至于黄XX称其身体条件较好,并未提供任何证明,从现实情况来看,黄XX年龄较高,身体存在一定的疾病,其本人应当对其行走有安全注意义务,且其家人对年龄甚高的长辈应当有照顾的义务。黄XX自身原因及没有家属履行照料义务,是造成损害的主要责任。现场边缘没有设置护拦无违反法律规定。椅子也不存在干扰视线的情况。四、黄XX受伤后,其家人并未立即护送其就医,而是继续用餐,相隔两个多小时后才到医院检查,其家人疏于照顾导致损害扩大。
经审理查明,黄XX举办寿宴的三楼吉XX存在一个小台X,台X高度约为16.8厘米,XXX在台X处铺设了与地面地毡颜色不同的大理石以示注意,但事故发生时此处没有作出其他明显的警示标志亦无防护措施。案发时餐桌、椅距离台X较近。
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比例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XXX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餐饮为主的公共消费场所,对餐饮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除考虑其是否违反有关餐饮、食品卫生安全、民用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还应考虑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据本案查明事实,黄XX举办寿宴的地方位于XXX三楼吉XX内,摆设寿宴的位置是在较四周地面高出约16.8厘米的台X上,台X边缘铺设了与地毡颜色不同的大理石,就餐桌椅距大理石台X最近处不足1米,事发时,黄XX向就餐人员派发红包,在走动过程中没有注意地面台X而踏空跌倒。虽XXX在该台X处铺设了大理石以示注意,但从案发视频可知,事发时台X处并无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保护措施,就餐桌椅距离台X最近处,不能满足行人正常行走,台X上下区分不够明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用餐人员行走时稍不注意较容易从台X上踩空跌倒。虽然就餐者对其自身安全应尽到注意义务,但要求黄XX在就餐环境中时刻注意地面情况,无疑超出就餐者一般的合理注意义务,故XXX因疏于管理,未消除合理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黄XX虽然年事已高,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行走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自身疏忽大意,对损害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责任划分欠妥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黄XX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XXX应承担70%的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黄XX因事故构成九级伤残,确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根据其伤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属合理的赔偿范围,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不予变更。
一审法院认定事故造成黄X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7243.7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侵权责任比例,黄XX需自行承担造成经济损失107243.7元的30%,即32173.11元,XXX应承担经济损失的70%,即75070.59元,扣除其在2018年10月8日垫付黄XX的医疗费3000元,XXX还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72070.59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过错责任划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黄XX的上诉请求理据充足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理据不足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肇庆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XX72070.59元;
三、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6元,由黄XX负担1594元,肇庆市XX公司负担16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571元,肇庆市XX公司负担13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郭灿彬律师,法律功底较深厚、业务知识较强,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10多年执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盈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7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文书代写、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