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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霾产品有问题告诉你如何维权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589人看过举报

12月以来,遭遇持续高强度雾霾天气的不止北京,河北、东北大部分地区和少数南方地区也都遭遇雾霾困扰。雾霾天,人们在“等风来”的同时,也开始寻找防护策略。防雾霾、抗雾霾也成为厂家、销售者的卖点。防雾霾、抗雾霾产品众多,是否真如广告宣传那样管用? 消费者遇到问题如何维权?

防雾霾口罩:标准不一“看起来很美”中消协和地方消协发布了数百款防雾霾口罩检测结果。查询这些结果发现,抽检标准常用标准为我国GB2626-2006标准,而各企业生产执行标准却非常多:我国GB2626-2006标准、我国《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我国《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还有的样品执行美国NIOSH标准。

在消协的检测结论中,防PM2.5口罩的主要问题至少包括三大类:

产品名称、商标、标注、产品型号、执行标准、滤料级别、生产企业名称以及一些必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等内容缺失;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即进行生产;

概念炒作、以偏概全、虚假宣传等投机行为较多。有的口罩不符合宣传标准,有的口罩生产企业将“PM2.5”作为商标(TM),有的生产企业用口罩中滤片的过滤性能作为口罩的性能进行标注宣传。

防雾霾口罩存在这么多问题,究竟有没有一个权威标准?

今年6月24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预计今年年底前该标准能正式出台。

对于日渐成为生活必需品的防霾产品,应如何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应了解与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通过网络、电视购物购买的相关产品,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其次,消费者发现产品与宣传不符时,可以向消协和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产品与宣传不符情节严重的,适用3倍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理念,不能见到防霾产品就购买。消费者应关注企业是否取得相关资质,网购时可以关注用户评价。其次,消费者应抛弃占小便宜的心理。消费者手中的钞票,对厂家而言就像“选票”一样。消费者选择价低质次的产品,会迫使部分企业用压低价格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司法机关也应该发挥好司法职能, 对于消费者的维权诉讼,要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商家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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