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若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异议的,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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