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全额报销
职工发生工伤后,分救治期与康复期,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床位费等)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报销。而且,除情况紧急需就近急救外,劳动者只有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工伤保险基金才予以报销。
对于超出上述目录或标准范围的治疗或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一般不予支付。具体由谁承担,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未规定的,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承担人:
工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在上述目录或标准范围内治疗却超出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工伤职工仍自行选择超出目录或标准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已经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同意的,该费用由同意的单位承担。
在治疗过程中,确需使用超出上述目录或标准范围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享有伙食补助费
劳动者因工负伤需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地方规定来确定。
例如,沪人社规〔2018〕12号《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18年)》第一条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经批准赴外地就医的报销交通及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由此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同样根据地方规定来确定。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可安装辅助器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才予以支付或报销。
但是何谓“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相应解释。具体标准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区有关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区规定不明确的,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确定。
在规定的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是指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对加班费是否包含在内,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原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此外,劳动者在正常出勤情况下能享受的福利,例如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费等,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也要正常发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个别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因工伤原因仍需治疗休息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符合规定的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但不能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享有护理费
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有两项:
一是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是否需要护理,一般由所在医院来确定。关于其标准问题,不少地方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因工致残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具体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确定,计发基数为劳动者“本人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换言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适用的本人工资,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费的工资标准,而不是劳动者事实上的工资。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不足额缴费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降低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保保险投诉稽核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交未足额部分,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未足额缴费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
需退出工作岗位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指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后按月享受的抚恤金。伤残津贴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以及“本人工资”(概念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确定。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职工离职可享受“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情形有两类:一是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七到十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因违纪或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主张恢复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享受上述“两金”?笔者认为,“两金”的支付是为了弥补因伤残给劳动者离职后的就医、就业带来的损失,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原因无关。在地方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家属可享受三项待遇
劳动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以下三项待遇:
其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一待遇仅适用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的亲属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是,职工的亲属如被确定为供养亲属,还需具备“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这一条件。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概念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是,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来源:人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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