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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的几个理由及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

作者:张广朋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0次举报

张广朋律师团队通过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整理如下:

一、“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何为“事实婚姻”?

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四、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七、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该出资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八、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九、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十、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鉴于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十一、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十二、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十三、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十四、哪些情况下,优先考虑一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十五、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六、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十七、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十八、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十九、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十、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十一、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1、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十二、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

实务中,法院对于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不做判决处理。如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所有权作出安排。

 

二十三、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笔者认为离婚时同样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毕竟此时处分的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十四、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十五、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十六、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都是公开审理。

 

二十七、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十八、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二十九、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

可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三十、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2、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十一、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三十二、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三十三、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向对方主张损失吗?

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三十四、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三十五、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可以。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三十六、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三十七、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吗?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十八、子女可以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其的一方履行探望义务吗?

可以。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属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子女可以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三十九、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十、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十一、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十二、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即放弃财产的协议,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四十三、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

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四十四、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十五、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四十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四十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四十八、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十九、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五十、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五十一、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张广朋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和民商事纠纷,代理各类案件数几百起,案件类型多经验丰富。张律师专业化团队运作,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青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