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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作者:张广朋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7次举报


张广朋律师团第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对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例分析,总结出以下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具体认常见的争议问题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02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指引:(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公报案例)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的转让标的为鞍山财政局持有的鞍山银行9.9986%22500万股股权,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股份总额已经超过鞍山银行股份总额的5%。依据上述规定,该合同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及金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产生法律效力。由此,本案的《股份转让合同书》虽已经成立,但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应认定其效力为未生效。

 

结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合同未生效。

 


张广朋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和民商事纠纷,代理各类案件数几百起,案件类型多经验丰富。张律师专业化团队运作,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青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