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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要彩礼在网上散布女方信息,法院:构成人格权侵害!

作者:张广朋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次举报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博客博主,李某系某公司员工。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5月双方订婚,李某收取王某彩礼款若干。2022年,双方解除婚约,因彩礼返还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王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返还彩礼之诉。在诉讼过程中,王某通过其微博发布如下内容:……骗婚拒婚,不返还彩礼……并附有李某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照片,该微博的头像也是李某的身份证照片。此后,王某在李某公司网站上发帖子,并@多家知名网站。李某所在公司发现舆情后,与李某谈话,要求李某妥善处理。为此,李某以王某侵犯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诉讼或者民间调解等合法途径进行。王某在未经李某允许以原告的头像作为其微博头像,在其微博上发表案涉言论,并将李某的身份证信息、学历信息、工作信息公布于众,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害了李某的人格权。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院判决


依法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向李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公众的言论空间,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本案中王某本已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王某滥用网络言论自由,以其微博为工具作为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平台,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最终王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范围内,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人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该法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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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朋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和民商事纠纷,代理各类案件数几百起,案件类型多经验丰富。张律师专业化团队运作,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青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