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玲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租人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物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发布者:张玉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1859人看过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租人提出主张,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以抗辩承租人有关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情形。对出租人的上述主张,我们认为不应支持,理由在于:

         首先,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经出租人同意而为,不构成承租人房屋的侵权。

        其次,承租人没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恢复原状,因为出租合同期间届满,出租人根据添附基本原则取得了符合装饰装修的所有权,既然该物的所有权为出租人,那么该物如何处分,均应有出租人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