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租人提出主张,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以抗辩承租人有关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情形。对出租人的上述主张,我们认为不应支持,理由在于:
首先,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经出租人同意而为,不构成承租人房屋的侵权。
其次,承租人没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恢复原状,因为出租合同期间届满,出租人根据添附基本原则取得了符合装饰装修的所有权,既然该物的所有权为出租人,那么该物如何处分,均应有出租人决定,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