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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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物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作者:张玉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房屋租赁浏览:1541次举报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租人提出主张,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以抗辩承租人有关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情形。对出租人的上述主张,我们认为不应支持,理由在于:

         首先,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经出租人同意而为,不构成承租人房屋的侵权。

        其次,承租人没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恢复原状,因为出租合同期间届满,出租人根据添附基本原则取得了符合装饰装修的所有权,既然该物的所有权为出租人,那么该物如何处分,均应有出租人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动拆迁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个人经历:1、承办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