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内容建设的临时建设,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该规定,应当把握该规定内容的要义,考量个案实际情况,从平衡利益、鼓励交易、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较量案件的实际裁判效果。
具体讲,《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内容应当是一个合同中,在不同的合同中分别有效或分别无效,是分别履行,而不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第二,合同部分无效后并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履行,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整体效果,即合同具有可分性。如果合同内容是不可分的,是一份须整体履行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拆除就必然影响合同效果,甚至导致合同实际履行没有任何意义,即属于不可分的合同。第三,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后,有效部分应当能够得到全面、实际、独立的履行,即不依靠无效部分内容也能够单独独立履行,切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反之,如果部分有效合同中的有效部分的实际履行达不到实际效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部分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