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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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

发布者:张玉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113人看过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关于租赁装饰装修处理的主流观点

1、承租人可以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2、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另有约定的,应当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

3、因拆除装饰装修物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责任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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