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添附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已形成附和的,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担限值损失。
本律师认为,添附人在没有取得财产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租赁房产进行的添附行为属于恶意添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财产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心事侵权行为。在承租人恶意添附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就其装饰装修的投入进行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装修投入应当作为其损失,在其主观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不仅不补偿承租人的装修投入损失,还有权基于房屋所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要求有过错的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的拆除费用,并就装饰装修中的其他损失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