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装饰装修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位形成附合)两种形态。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返还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至于如何把握“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则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
承租人因拆除租赁物而造成房屋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可见,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而要求赔偿损失也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