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群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30840843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湖南XX公司与易新XX、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光群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5日 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易新XX。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易新XX、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2829号缴纳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亚武
人民陪审员  徐建丽
人民陪审员  瞿九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
王光群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308408438
  • 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2.0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87分 (优于88.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1篇 (优于99.97%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光群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2837 昨日访问量:5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