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易新XX。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易新XX、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2829号缴纳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亚武
人民陪审员 徐建丽
人民陪审员 瞿九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