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余庆县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XX。
法定代表人:任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余庆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XX第5幢N单元7层702房。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余庆县XX公司与湖南省长沙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XX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XX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4元,减半收取4792元,由原告余庆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常 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