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长沙市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谢X,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市XX公司诉被告谢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XX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谢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长沙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黎 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