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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XX、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王光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龙XX因与被申请人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原审被告宁乡市水利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1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龙XX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属于规模养殖户,建养殖场用去233320元。2、被申请人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拆除申请人养鸭棚行为违法。3、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养鸭场及水泥坪、架电设施、通水设施等,无证据证明属合法建筑,要求赔偿这些损失,无法律依据。该观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4、二审法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偏少,请求赔偿233320元。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拆除申请人龙XX养鸭场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合法权益受损的,方予国家赔偿。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申请赔偿的养鸭场及水泥坪,架电设施,通水设施是否是合法权益。申请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准,擅自在铁冲河河滩上建一养鸭场,占用河道。2018年4月16日、26日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宁乡市水利局先后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养鸭场,恢复河道原状。故申请人的养鸭场及水泥坪、架电设施、通水设备无证据证明属合法建筑。二审根据涉案建设的建设面积、用途、设施数量、养殖规模、当地生活水平、当事人经济状况、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3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龙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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