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维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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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维喜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中XX。
负责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法定代理人:张X,女,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李XX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门诊票据两张金额为146.45元,不能证明与本起事故的关联性;2、护理费标准判决无依据。一审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依据不足,因为李XX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误工损失证明。3、交通费数额过高。李XX住院5天,一审判决500元交通费数额过高。
李X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门诊票据系根据李XX伤情所花费,应予支持,并加盖了医院的公章。护理费相关证据已经提交。交通费数额认定正确,有相关票据为证。
罗X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赔偿:1、医疗费19570.2元,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门诊票据4张2431.4元、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门诊票据15张4205.22元、住院票据1张12933.58元。2、伙食补助费500元,住院5天,每天要求赔偿100元。3、护理费1500元,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5天,1级护理5天,一直雇佣护工护理,每天每人次支付150元护理费,要求赔偿每天每人次150元护理费,即(2×5天)/人/次×150元/天=1500元。4、交通费2000元,李XX及护理人员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共计23570.2元。要求中国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3日15时30分,在四小线(X131)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京沈高速茨于坨高XX处,李XX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张X、李XX、李XX)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遇罗XX驾驶辽L×××××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李XX、罗XX、张X、李XX、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果,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辽中区大队认定李XX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XX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李XX、李XX无交通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3日15时30分许,李XX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张X、李XX、李XX)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小线(X131)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京沈高速茨于坨高XX,遇罗XX驾驶辽L×××××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李XX、罗XX、张X、李XX、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辽中区大队认定李XX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XX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李XX、李XX无交通事故责任。李XX于事发当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其中1级护理5天,经诊断为左侧桡尺骨骨干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9570.2元。另查,辽L×××××号小型轿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在本起事故另一财产损失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4391元。本案涉及三名伤者张X、李XX、李XX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交强险和商业险)优先赔偿李XX。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与质证,并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罗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辽中区大队第2101XXXX9000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XX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李XX、李XX无交通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予以采信。经查实,李XX的损失有医疗费19570.2元(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门诊票据4张2431.4元、门诊票据15张4205.22元、住院票据1张12933.58元)、伙食补助费500元(李XX住院5天,每天100元)、护理费1444元(根据住院病历记载,李XX住院5天,其中1级护理5天,李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酌情按照居民服务业每天144.4元计算为宜,即144.4×5×2=1444)、交通费500元(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计算,故酌情予以支持交通费500元。因罗XX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中国XX公司在超出交强险限额外,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XX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李XX医疗费19570.2元的30%,计5871.06元、伙食补助费500元的30%,计150元、护理费1444元的30%,计433.2元、交通费500元的30%,计150元;以上款项限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罗XX负担150元,由李XX负担3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金额共计146.45元的门诊医疗费票据与本案是否有关联,应否赔偿李XX该笔费用;2、护理费应否予以支持;3、交通费数额是否过高。
第一个争议焦点,李XX提交的两张门诊票据,即2019年4月12日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开出的两张票据,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合法有效。该票据患者姓名为李XX,且费用支出项目均与本案李XX的检查有关,因此,可以认定该费用支出与李XX因本次事故受伤治疗有关。一审对此予以认定,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XX该笔费用并无不当。中国XX公司关于不应支持该笔费用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个争议焦点,李XX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记录单记载护理级别为1级,护理时间为5天。李XX主张其雇用两名护工进行护理,每人每天15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中国XX公司认可护理级别和护理时间,但主张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赔偿护理费。考虑李XX系在城镇医院住院治疗及确需护工护理的实际情况,一审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赔偿护理费是较为妥当的。中国XX公司该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考虑本案李XX住院治疗往返费用等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共计500元属合理范围,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韩维喜律师,现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韩律师一贯的宗旨。韩律师多年来办理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1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