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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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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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潘X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义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二部刑诉[2019]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潘X、马X、潘X、王X、王X、姜XX、胡XX、王XX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潘X、马X、潘X、王X、王X、姜XX、胡XX、王X及辩护人苏XX、周XX、张X、程XX、鲍XX、张XX、吕XX、王X(系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王XX、李XX、苏XX、葛X、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丁XX、朱XX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财富XX作为经营场所,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成立“合肥XX”公司,公司招募被告人胡XX、徐XX、胡X1、王X、王X、姜XX、王X等人为业务员、风控、财务,招募被告人潘X、潘X、马X、张X等人为贷后人员,负责对逾期客户上门催收。2017年7月21日,丁XX又注册成立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王X和王X为注册股东,以王X为法定代表人,继续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并将公司的经营场所搬迁至合肥市庐阳区濉溪XX。为多骗取平台费等费用,XX公司与XX公司实行“一批两放”,即将一笔贷款分别以集众和合肥XX两个公司的名义分成两笔向被害人放款,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丁XX为首要分子,以胡XX、王X、王X、王X、姜XX、潘X、潘X、马X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XX公司及XX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姜XX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还款凭证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丁XX、王X、王X、姜XX、胡XX、王X、潘X、潘X、马X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共计89183元,数额巨大;指挥、纵容集团成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共计44304元,数额较大;指挥、纵容组织成员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王X、姜XX、胡XX、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王X参与18起,金额共计89183元,数额巨大;王X参与14起,金额共计72913元,数额巨大;姜XX参与18起,金额共计89183元,数额巨大;胡XX参与5起,金额共计22294元,数额较大;王X参与4起,金额共计1666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潘X、马X多次至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多次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中潘X参与作案7起,金额共计36110元,数额较大;潘X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共计20910元,数额较大;马X参与作案6起,金额共计2746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X、胡XX、潘X、马X系自动投案,被告人姜XX、胡XX、王X是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丁XX五年以上六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X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三年三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X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二年七个月以上三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三年以上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XX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XX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丁XX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3288元,部分诈骗数额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材料佐证;2、关于被害人张X1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二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3、部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件与丁XX无关,被告人丁XX不应承担责任;4、被告人丁XX系自首,具有立功表现,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且系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被告人马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潘X系自首、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X于2017年8月23日离开合肥,未参与指控的部分诈骗犯罪,其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1523元;2、被告人王X参与犯罪时间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放贷行为没有支配权;3、被告人王X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姜XX系受蒙蔽受雇于XX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2、被告人姜XX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XX系自首、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初犯、偶犯,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丁XX、朱XX(另处)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财富XX作为经营场所,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成立“合肥XX”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公司招募被告人胡XX、徐XX(另处)、胡X1(另处)、王X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先后招募陆XX(另处)、王X为风控,负责对客户资质、还款能力进行审核;招募姜XX、王X为财务人员,负责向客户转账放款、统计还款情况以及电话催收;招募被告人潘X、潘X、马X、张X(另处)等人为贷后人员,负责对逾期客户上门催收。
2017年7月21日,丁XX又注册成立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王X和王X为注册股东,以王X为法定代表人,继续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并将公司的经营场所搬迁至合肥市庐阳区濉溪XX。为多骗取平台费等费用,XX公司与XX公司实行“一批两放”,即将一笔贷款分别以集众和合肥XX两个公司的名义分成两笔向被害人放款。

合肥XX、XX公司成立后,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通过虚假宣传招揽或同行“甩单”的方式,发展被害人到公司借款,采取扣除平台费、保证金、头期本息等费用后让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协议、收条,制造虚假给付凭证,在被害人存在还款压力时通过转单平账、上门催收等方式,让被害人陷入“套路贷”骗局,实施诈骗犯罪。被害人逾期后,公司安排催收人员通过给客户本人及亲友拨打电话、持双倍借条至客户住处恐吓、纠缠、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给客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借款人还款以及肆意收取高额逾期费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丁XX为首要分子,以胡XX、王X、王X、王X、姜XX、潘X、潘X、马X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相符的,本院予以采信;相悖的,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