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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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义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饮酒驾车于2018午2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决定暂扣驾照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李X,安徽XX实习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9]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X、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苏XX律师、李X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8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XX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蜀山区怀宁XX由南往北行驶至怀宁路与长江西路交口南100米附近时,车辆右侧前部碰撞被害人谢某停放于路边的皖A×××××号小型轿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吴XX带至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吴XX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吴XX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认罪认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