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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的法律约束力及物权效力

作者:付仁远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03次举报


为及时清结债务、提高交易效率、节约变价成本等,以物抵债广泛存在于民事交易中。因约定不明、协议不规范、怠于行使权利、社会严重失信的广泛存在等原因,协议双方容易发生纠纷。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粗浅探讨以物抵债协议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以物抵债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协议当事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能否基于该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财产的所有权?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金钱债务,双方约定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金钱给付而使债务在约定地范围内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可分为“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诉讼外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抵债和解协议和人民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实践中,若债务人已交付抵债物或者已依法公示的,对抵债协议的效力争议较小,但未交付、未经公示的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则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此次主要探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有关法律问题。

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因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或者法院裁定,债务人以其财产或以第三人的财产抵偿其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全部或部分债务),债权人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后,债务人负担债务在约定或者裁定份额内归于消灭。如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张三届期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双方协议张三以其所有的房屋抵债。

一、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履行期限届满后,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双方于诉讼程序之外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债权人能否基于该协议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立法对此未明文规定,但可参考《九民纪要》关于让与担保确定的精神指引,《九民纪要》第七十一条承认清算型让与担保与处分型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不承认流质契约型让与担保与归属型让与担保型的合同效力。如上述例子,若张三、李四对抵债房屋进行清算(约定多退少补)、变现再抵偿债务的,若该协议不存在其他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张三、李四均受该协议约束,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另,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流押和流担保不影响合同效力,符合担保物权设立要件的,债权人对该抵债物享有担保物权(民法典实施前,违反流质契约禁止的合同无效)。但李四不能基于该抵债协议取得抵债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动产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未经变更权属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若张三、李四协商以车辆抵债并约定多退少补的,因动产采取任意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张三交付抵债车辆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李四取得抵债车辆的所有权,移转车辆权属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张三未交付抵债物,但双方约定多退少补的,李四不能直接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但李四基于抵债协议对张三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张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者交付抵债物。

二、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实质系执行和解协议,虽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物权效力,但若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该抵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若张三未履行抵债和解协议的,李四有权就抵债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或者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张三和李四若在诉讼或者执行中达成抵债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的,因该协议约定的义务能即时履行而无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的必要,故人民法院不得根据张三、李四达成的抵债协议出具调解书或以物抵债裁定书。

三、以物抵债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已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被执行财产,可不经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流拍的被执行财产可直接折价后交由债权人抵债,若抵债财产系动产的,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若抵债财产系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的,抵债裁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该裁定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该裁定。

四、原法律关系是否因抵债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又名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此时债权人仅得基于抵债协议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无权基于原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能构成新债清偿,即成立的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新、旧债务处于衔接与并存的状态,债务人不履行抵债协议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或者新债务,请求履行旧债务不以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当协议双方未明确约定协议为债务更新的,应优先认定该协议为新债清偿(最高院裁判观点)。

综上所述,因诚信缺失、社会严重失信或者抵债物较大幅贬值或者增值等,经常出现抵债协议达成后一方反悔甚至诉诸法院的情形。为防止自身权益严重受损,应咨询、委托专业法律人士拟定协议,并及时办理抵债物的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及时要求交付抵债物。为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债务人应诚信履行义务,债权人亦应积极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付仁远律师,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顾问经历和办案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侵权纠纷及公司业务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劳动纠纷、侵权